【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4]0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4 年 11 月 30 日湘地税函[1994 ] 049 号文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建设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原省税务局曾以湘税发[1993 ] 045 号文件作了规定,现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批复如下。今后,凡属省内铁路建设的纳税地点问题,可按此批复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车站的新建和老站改造等非移动工程,应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交纳营业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铁路建设(包括复线建设)、电气化、微波通讯等跨市县移动工程,以工程处、分公司为纳税单位,在施工企业核算地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核算地是指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核算地,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一般在沿线县市设立工程指挥部,核算工程收入,反映工程进度,其指挥部所在地也就是施工企业核算地,因此,应在工程指挥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请你们按此规定,做好工作,及时将应缴税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