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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7]2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合理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申报纳税工作意义的认识,在努力提高按期申报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如实申报率。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方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使用,并不断创新完善。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设立的税款预储帐户,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开设税款过渡帐户。

    四、严格税款预储帐户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超标准、超时间规定预存税款。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银行、国库、财政、国税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申报纳税管理工作,保证申报纳税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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