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