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1998]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印发你们,请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遵照执行。
附: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管,及时、准确地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建立《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要求欠税企业和延期纳税企业定期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一、欠税企业要将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帐户的开设银行、帐号及银行地址和各帐户的主要用途、使用情况逐一列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开设新的帐户要在帐户开设后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监控和扣缴。
二、每月终了10日内随同纳税申报报送的税收资料包括全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实收的销货款及各种渠道收到的各种款项,资金支出和缴纳税款情况。
对欠税企业和延期纳税企业不能提供和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以上资料的,征收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即“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