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厅函〔2010〕4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请示》(日财中发〔201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规定,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不能采用统括保单的形式进行承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