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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6]3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三大”检查,对饮食店、餐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的货物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征税。

    二、各局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生产或销售烧卤熟制食品未征增值税的,要按总局通知第三条 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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