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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1995年度的出口退税数额的清算工作。要将各企业全年应退税、实退税、欠退税数额,本着不虚、不冒、不漏报的原则,严格地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时间为界限,搞好1995年上半年清算和下半年清算。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工作将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出口退税政策及退税率也做了一些调整,请各地提前做好工作方式转变前的各种准备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单、证、帐、表的规范化管理,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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