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社有)民营后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
【时 效 性】 |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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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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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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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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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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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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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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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