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9]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部分地市的反映,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税收优惠,除适用于通知列举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也适用于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其他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