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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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