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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四字[1997]4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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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征四发[1997]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宿松县黄湖水产开发公司聘用的渔民所取得的捕捞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渔民分次取得的捕捞费收入,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黄湖水产开发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渔民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对从事蟹、鱼苗等水产养殖的承包户,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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