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四字[1997]4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征四发[1997]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宿松县黄湖水产开发公司聘用的渔民所取得的捕捞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渔民分次取得的捕捞费收入,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黄湖水产开发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渔民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对从事蟹、鱼苗等水产养殖的承包户,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