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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7]第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897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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