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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多种经营国有企业1998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8]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收取我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作税前列支的请示》(重邮局发[1998]25号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在1998年度向所属国有多种经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全年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35万元。国有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市邮政管理局收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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