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收取我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作税前列支的请示》(重邮局发[1998]25号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在1998年度向所属国有多种经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全年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35万元。国有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市邮政管理局收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