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为做好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登记工作,要求各单位在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时,请按1995年度财会报表的有关数据填列。请各单位于1996年3月1日--20日到部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联系电话:65198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