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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认真的核实,对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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