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认真的核实,对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