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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本通知的具体贯彻意见,我局将另文下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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