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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7]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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