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1997]1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3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往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