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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府函〔2013〕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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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公布广州市第五六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穗府报〔2012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穗府报〔2012148号文提出的广州市第五、六、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请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你市第五、六、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请你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对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施严格管理,避免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的建设行为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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