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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4]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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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78号)《关于明确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纸可用于印制其他发票,并可不加印底纹"的规定,现就我区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2月起,凡印制我区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应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以下简称发票防伪纸),并可不加印底纹,对个别不便使用发票防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须经区地税局批准,方可使用其他普通纸印制,但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印底纹。

    二、各印制发票企业应根据发票防伪纸的需用量,向地、市地税局征管科提出书面购买申请和购买计划,经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后上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审批。区地税局征管处审批后,向印制发票企业下达《准购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通知书》。印制发票企业凭《准购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通知书》向区地税局征管处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发票防伪纸。未经区地税局征管处批准,不能购用发票防伪纸。印制发票企业动用现有库存发票防伪纸也要视同购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三,各印制发票企业对用于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发票防伪纸,要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与其他普通纸混放,要严格领用登记手续。在发票印制完毕后,要将报废发票防伪纸集中封存,由各地、市地税局监督销毁,不得擅自销毁。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法惩处。

    四、各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在《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如实报告发票防伪纸的使用结存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防伪纸的管理。

    五、印制发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区地税局的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纸的使用管理,督促检查印制发票企业对发票防伪纸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票防伪纸外流和被盗。

    六、各地、市地税局要制定发票防伪纸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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