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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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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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