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7]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界定的请示》(常地税函[1997]6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舶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的规定,对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科研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请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