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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10]2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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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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