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三[1999]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地反映了一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经营单位在销售应税房产并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规定的代扣代缴凭证。
二、商品房经营单位销售给单位和个人适用零税率的房产,可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税率结算手续。
三、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