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