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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其内容规范为: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动。

    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秒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新闻嫖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3)╳╳广播电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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