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价(收)字[1999]第2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7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考试院:
你院《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说明》收悉。鉴于全国英语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不影响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你院在组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时暂按下列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待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制定北京地区收费标准后,在考生领取成绩时收费多退少补。
临时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B、一级、二级 95元/人
其中: 笔试 50元/人
口试 45元/人
二、三级 125元/人
其中: 笔试 6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三、四级、五级 145元/人
其中: 笔试 8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你院需在报名收费时将上述情况向考生说明,以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院收取的英语等级考试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