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二发[1996]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地要对应由国税系统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认定,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