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6]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