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