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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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