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9]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注意了解因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税政策调整而引起的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情况的影响,及时向省局反映遇到的问题。对于城市房地产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的衔接问题,省局明确: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已批准享受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