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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使用化工部化肥农药淡季储备金代收代付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化肥企业连续生产和大量储备化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和化工部共同建立了“化工部化肥农药淡季储备资金”。由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统货统还本息,再分拨给各省市化肥农药主管部门和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有偿使用。该贷款为专款专用,统一利率,按季付息。我省已连续四年使用此贷款,累计金额4亿多元。该项贷款的投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化肥企业生产,缓解了部分企业淡季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保证了农业生产所需化肥的正常供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继续支持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向国家多申请此项贷款,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经研究对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投放给化肥农药生产储备企业使用的化工部“化肥农药淡季储备金”所得的利息收入按利息差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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