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陈耀邦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PIGS AND
ITS PRODUCTS FROM PORTUGAL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葡萄牙共和国暴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国的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葡萄牙共和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葡萄牙共和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