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时 效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陈耀邦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从葡萄牙共和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PIGS AND
          ITS PRODUCTS FROM PORTUGAL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葡萄牙共和国暴发非洲猪瘟。为防止该国的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葡萄牙共和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葡萄牙共和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葡萄牙共和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