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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石油局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1999]3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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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巴州国家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你们《关于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由于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部分作业区位于两地州库车县和轮台县交界处,且地界划分尚不明确,影响到两县石油增值税征收。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征收入库。根据自治区领导对地方税务局类似税收争议问题的批示精神,经区局研究,同意你们意见,对有争议区域所产生的石油增值税征收,在有关部门对两县产油地界的行政区域未明确界定前,暂由库车县和轮台县各按50%征收,地界划分明确后,按现行税收规定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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