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辖区财政局、经发局、镇江新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
资局、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 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研究,特制定《镇江市市级工 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
镇江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 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在不违反江苏 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 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市委市政 府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 突出重点。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技术攻关、传统 产业改造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智能 制造示范应用、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发展、绿色发展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 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
(三) 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项资金
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 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四)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 目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 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协同管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 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工信局共同提出专项资 金使用计划,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管理职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 定;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政策和重 点;会商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牵头组织专项 资金扶持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督促辖区工信部门加强项目跟踪监管;配合市财政局对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每年一季度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 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共 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辖区工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 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 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 企业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工艺水平、智能制造水平、技术 质量水平、规模发展水平等;
(二) 绿色转型发展。节能和工业清洁生产、节水、循环 经济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 产业化、节能管理和能力建设、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淘汰落后 产能等;
(三) 两化深度融合。信息产业升级、5G新一代信息技术 推广应用、电商拓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互联网产业 推进等;
(四) 重点企业培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军民融合发展、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示范 应用、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等;
(五) 服务能力提升。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企业网络 服务平台运营维护、传统工艺美术传承等;
(六)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一般分为申报类项目以及奖励类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 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平台建设服务方面的项目 按项目投入、服务绩效等情况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文件规 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市工信局会商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 目标及市工信局工作方向制定本年度预算安排及主要支持方 向,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 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 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市直属企业、单位的项目可直接 向市工信局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镇江市辖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 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 年以上的企业(单位);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良好;
(四) 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五) 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发布项目申报指 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三条 各辖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 报材料审核后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工信局、市财 政局。
第十四条市工信局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现场真实性核查、 技术专家评审等程序后初步确定拟扶持项目(奖励类项目直接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市领导审核批准后,将拟扶持的企业、 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向社会公示。经公 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 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对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 工信局联合发文,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扶持资金, 其中市直企业(单位)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辖 区企业(单位)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 各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 后,应当在2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 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 价,评价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专项 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督促各辖区工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 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 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 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 申报流程报批,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 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 失信行为,按照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 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惩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 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 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同时,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 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以 及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镇江市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财规〔2016) 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