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8]2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各局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局要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反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