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企[1998]5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我市于今年对“工效挂钩”集体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定。现结合此次清理核定工作和我市集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际情况,对1998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215号)规定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经重新认定并核定其挂钩基数后,1998年度工资清算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属企业按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批复文件;区、县属企业按区、县地税局、劳动局有关批复执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市劳动局京劳资发[1997]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清理核定工作中凡未经重新认定资格和核定挂钩基数的原挂钩集体企业,不得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执行我市规定的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三、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和市地税局京地税企[1998]196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度起停止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和包干工资办法。经市、区县地税局、劳动局共同审核认定改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市、区县属集体企业,可按“工效挂钩”办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清算。除此以外未提出申请,仍实行上述工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均从1998年度起执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四、对于完成1998年度挂钩效益基数的集体企业,除按正常办法计算和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外,还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按照不高于3%的比例视企业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自定。
五、对完不成1998年度挂钩效益基数的集体企业,其清算办法、清算程序、清算表格式、填报要求以及需上报市局的资料,仍按照1997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京地税企[1997]561号)。
六、各区、县地税局在清算工作中,应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和核定,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市局将加大对这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对于在1998年度清算工作中不认真审核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局将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释:
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