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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征[1999]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实际追缴税额提奖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5%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3%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2%
超过500000元以上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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