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发〔2010〕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国务院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