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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监字[199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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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通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通税范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办字[1994]42号)精神,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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