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对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9]2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