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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保监发[1999]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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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19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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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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