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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9]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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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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