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1999]1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