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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作“征税专用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9]1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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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制作、使用“征税专用章”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地税局在填开农业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必须加盖农业税收“征税专用章”,不得以税务机关公章等其它章戳代替。专用章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样为正楷,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各机关名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字样,机构名称中不刻省、市名称。县(市、区)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的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地方税务局”字样,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农)”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专用章由各区(市)县地税局按照上述内容和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二、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包括印发、领发、使用和保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我市暂维护现状,即原由农税征管部门管理的仍由农税部门管理,原由计财部门管理的,仍由计财部门管理。不论由农税或计财部门管理,都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8)033号文件和《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时结报,确保农业税收票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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