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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7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年检范围及对象:

    1.年检范围: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或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2.换证对象:

    凡持有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年检合格后全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二、年检、换证时间安排

    从03年1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年检实行按会计证尾号逐月办理的方法。尾号为0的于03年10月份办理。

    四、年检内容及换证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会计证作废。

    1.持无效会计证的

    2.连续两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3.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课时的。

    4.不宜从事会计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报:

    1.未填基础信息表和信息卡的,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学历与所持学历证书不符的。

    3.所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处理:

    1.98年年检合格,未参加2000年年检的,要审验98至2002年继续教育,须补齐各年继续教育方可年检。

    2.已参加2000年检但未参加2000.2001.2002年继续教育或课时没达到规定的,须补齐各年教育方可年检。

    五、参加年检、换证需准备的材料:

    1、会计证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实。

    3、2张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写上姓名)

    4、符合相关规定免予年检或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年检步骤:年检合格的,在原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新证未领”  90天以后换取新证。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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