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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法字[1999]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施行的《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税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律制度,与我们税务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息息相关。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严格依法行政。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拟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在省局尚无统一规定之前,各地可依据《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拟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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