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署税[1997]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交水发[1996]834号)称,国务院业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协定有效期5年,如在期满前6个月,任何缔约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协定,则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根据该协定,自1996年7月17日起,在协定有效期内,对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或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航运公司经营的或在协定适用的联合王国附属地登记或由联合王国附属地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指从事国际商运的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船)适用船舶优惠吨税,在船方持有的根据1969年国际吨位公约签发的有效国际吨位证书的基础上计征。协定有效期内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抄送: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