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函[2009]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1-6 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