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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时 效 性】 (总局令第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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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农 业 部 部 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二年三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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